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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建平同志代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6-07 1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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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3日伍家岗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宋建平同志代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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