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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元程同志代理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区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9-06 16:29:08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9月2日伍家岗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宜昌市委宜发干[2015]64号文件、区委伍发干[2015]21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的规定,决定汪元程同志代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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